首頁 > 最新消息 > 收退費辦法 > 收退費辦法(113.06.20)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幼兒園各學期起迄日,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一.上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 08月 01 日起至 隔 年 01 月 31 日止,下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 02月 01 日起 至 07 月 31 止
二.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退費:
(一)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非營利幼兒園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向家長收費;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二、前款以外家庭子女: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但情形特殊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調降比率。
|
每月繳交 |
課後留園費(原延托費) |
113學年度 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 |
第一胎2,000元 |
5:00-5:30 $30元 |
第二胎1,000元 |
||
第三胎、低收、中低收入家庭 免繳費用 |
(二)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
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進行退費作業。
(三)依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
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所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